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44號
TPDV,107,司促,14144,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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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禹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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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