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禹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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