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40號
TPDV,107,司促,14140,2018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愷芸(原名梁夢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