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81號
TPDV,107,司促,1408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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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柏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鄭柏堯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向債權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97,807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柏堯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83,198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為此狀請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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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