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51號
TPDV,107,司促,14051,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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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拓森科研有限公司(原名拓森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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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森科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