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45號
TPDV,107,司促,14045,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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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亮瑄(原名盧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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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