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912號
TPDV,107,司促,13912,2018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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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卜維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覃恩(原名覃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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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