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穎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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