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820號
TPDV,107,司促,13820,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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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富康(原名張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富康  │及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9372 │     │02月18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張富康  │及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1151│     │01月09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緣債務人張端芳於92年07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0,523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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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