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富康(原名張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富康 │及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9372 │ │02月18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張富康 │及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1151│ │01月09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年8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緣債務人張端芳於92年07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0,523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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