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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