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福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葳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幸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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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司促字第137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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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年息│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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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BT0000000 │387,600元 │106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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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BT0000000 │388,900元 │106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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