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38號
TPDV,107,司促,13738,2018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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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福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葳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幸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 年度司促字第137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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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年息│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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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BT0000000 │387,600元 │106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6% │
├──┼─────┼─────┼──────┼─────┼──┤
│002 │BT0000000 │388,900元 │106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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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葳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