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650號
TPDV,107,司促,13650,201809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建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LACUARTA MELANE ROBLES
 
 
      VARELA MADELYN MAUNES
 
      VERGARA AILEEN CARIAG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