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傳鈺(即陳 鵬之繼承人) 陳瑞琪(即陳 鵬之繼承人) 陳辛光(即陳文端之繼承人) 陳慧芬(即陳文端之繼承人) 陳慧芳(即陳文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辛光(即陳文瑞之繼承人)、陳慧芬(即陳文瑞之繼承人)、陳慧芳(即陳文瑞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辛光(即陳文端之繼承人)、陳慧芬(即陳文端之繼承人)、陳慧芳(即陳文端之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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