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傳鈺(即陳 鵬之繼承人) 陳瑞琪(即陳 鵬之繼承人) 陳辛光(即陳文瑞之繼承人) 陳慧芬(即陳文瑞之繼承人) 陳慧芳(即陳文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傳鈺、陳瑞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 鵬之遺產範圍 內及債務人陳辛光、陳慧芬、陳慧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 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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