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602號
TPDV,107,司促,1360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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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捌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
  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
  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美珠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082 │     │8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戴美珠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3995│     │8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戴美珠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1885│     │8月25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一)債務人戴美珠於民國92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07
  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69,643元正未給付
  ,其中19,082元為本金;48,663元為利息;1,898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美珠於民國92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1,008,609元正未給付,(其
  中251,885元為本金,755,724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戴美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404,052元正未給付,其中103,9
  95元為消費款;296,457元為循環利息(2003/8/28~2018/08/24)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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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