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尚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
緣債務人林尚儒於民國89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93年01月13日結帳
日止,帳款尚餘87,14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
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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