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562號
TPDV,107,司促,1356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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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銘進
 
一、債務人王銘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銘進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40000 │     │7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銘進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00 │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一)緣債務人案外人陳中人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案外人
   梁蘭香王銘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中人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0,0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銘進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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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