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芸琳
王素卿
毛芸華
毛慶安
毛芸梅
毛芸婷
一、債務人毛芸梅、毛芸婷、毛芸華、毛慶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毛建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毛芸琳、王素卿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
號00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毛芸琳、王素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
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第四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68616元 │2月01日起 │1月03日止 │一五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1月04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3847元 │2月01日起 │1月03日止 │一五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1月0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8616元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3847元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
(一)緣債務人毛芸琳前就讀能仁家商及東南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王素卿及案外人毛建國( 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8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61530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16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毛建國已於民國102 年10月09日辭世,債務
人毛芸華、毛慶安、毛芸梅、毛芸婷為其法定繼承人
,則債務人毛芸華、毛慶安、毛芸梅、毛芸婷未於法
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
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毛芸琳自民國107 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0246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素卿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
毛芸華、毛慶安、毛芸梅、毛芸婷既為被繼承人毛建
國之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毛建國之遺
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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