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527號
TPDV,107,司促,13527,2018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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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政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晶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晶瀅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晶 瀅住居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資料在卷可 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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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