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元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元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秀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壹萬捌仟肆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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