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令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照峯律師(即陳延禧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延禧之遺產範 圍內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若否,亦請具狀陳 報,並釋明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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