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18號
TPDV,107,司促,12918,2018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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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令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照峯律師(即陳延禧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延禧之遺產範
  圍內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若否,亦請具狀陳
  報,並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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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