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樓姍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詩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余詩婷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 余詩婷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9月3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同年9月6日雖具狀,但對 於應補正事項,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顯未合法補正,應 認與未補正同,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