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上訴人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三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鄭潤銘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惠芬律師 倪子修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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