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豫(原名蔡富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昔賢
包家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貳仟陸佰伍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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