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578號
TPDV,107,司促,12578,201809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婷律師(即任愛娟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任愛娟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