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10號
TPDV,107,司促,12410,2018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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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詹玫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盛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盛堂
 
      卓明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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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