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02號
TPDV,107,司,202,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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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王壽祿即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壽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壽祿主張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 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 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 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王壽祿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壽祿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 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 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司 字第54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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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壽祿即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