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183號
TPDV,107,司,183,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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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代 理 人 陳淑貞律師
相 對 人 許文鼎
 
代 理 人 黃心賢律師
      沈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永吉會計師派任聲請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已非聲請人公司之股東,已不 具聲請選任檢查人之要件,且前經法院選任之檢查人即賴永 吉會計師,迄今未進行檢查工作,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 語。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在保障股份有限公 司少數股東之權益,防杜少數股東因公司經營階層之獨斷專 行,為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利益公司之經營,而影響其投資利 益,並為兼顧公司經營之穩定性,故規定在符合一定之持股 條件下賦予少數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經 營狀況之權利。是關於股東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之要件,應 屬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檢查公司帳務之 權利保護要件。又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選派檢查人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 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 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 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末按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57號裁 定,選任賴永吉會計師為聲請人公司之檢查人,業據本院依 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相對人所持有之聲請人公司 400萬股,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100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 行拍賣,由相對人之父兼債權人許榮輝於107年2月14日以新



臺幣2,640萬元承受等情,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1月26 日北院忠102司執公字第91003號函、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在 卷可參,此外,自本院選派賴永吉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後,並 未開始進行檢查程序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以,本件 相對人既已非聲請人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 東,且其持股之減少亦非因聲請人增資、稀釋持股比例等原 因所致,則相對人對聲請人公司帳務查核之少數股東權應已 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基於其委任人身分,聲請 准許解任檢查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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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