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66號
TPDV,107,勞訴,66,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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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楊惠棻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103年7月21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空服員乙職,於雙 方雇傭關係存續期間,詎料原告因生理因素自忖不適宜工作 ,遂於106年10月29日臨時請生理假,被告以原告請假未依 照公司規定應於開工前90分鐘為之,將原告懲處申誡一支, 且突於106年11月17日以內容略為:「楊惠棻以虛偽不實之 理由惡意請假,企圖讓航班缺員,無法起飛,造成公司商譽 、財物受損,並罔顧旅客權益,此等重大不當行為,嚴重撕 裂勞雇關係之信賴」之簡訊將原告予以解雇,然原告對被告 此番指摘完全不知緣由,被告於訴訟中始稱原告以「Mie」 在溫馨小窩群組中發表對話如「今天高雄早班無待命」、「 讓他開天窗」、「幹」等語認定原告違反工作規則云云,惟 本件實際上為群組中討論請假流程,帳號Jie Lin提及請假 事宜並抱怨,Jie Lin稱「剛打電話請假陸韻如真的很沒有 禮貌我說我要請生理假」,此時原告因月事來臨,故發問「 姐請問我今天請假12月可以指休嗎」,接著群組開始針對受 理請假主管即陸韻如抱怨,原告此時遂隨著發話「管他去屎 的指休我也要請假」、「現在打給歐埃西就可以了嗎?我也 不太會請假」,從對話接續以觀,原告早有請假之意圖,並 且與讓公司「開天窗」無關,蓋原告說出請假字眼時,群組 內根本沒有提到讓公司開天窗,也沒有所謂集體請假之計畫 ,況查,原告於請假之時,仍然心繫指定休假,並關心請假 流程,也自述我不太會請假,倘若原告真有煽動意圖,應於 提及請假事宜時伴隨開天窗計畫,且毋須心繫請假流程,蓋 如真要使公司飛安受影響與開天窗,直接曠職,讓被告無法 因應才是最有效直接的方式。凡此,足證原告根本無煽動集 體請假之意圖,而從對話中根本未見到若何周全詳盡集體請



假計畫,則客觀上亦無煽動集體請假之具體客觀行為,原告 所為並未違反被告工作規則甚明。
㈡所謂罷工乃勞工互相團結暫不履行依勞動契約所負勞務供給 義務之集體行動,或多數勞工為達一定之爭議目的,有計畫 地共同終止工作之行為,或係多數之受僱人,以勞動條件之 維持、改善或其他經濟的利益之獲得為目的,協同的為勞動 之中止,因此罷工應係多數勞動者為達一定目的而基於共同 意思所為之聯合行為,客觀上應有集體停止勞動服務之行為 ,主觀上該行為係出於勞工協同之意思。然本件,原告客觀 上根本無使集體停止勞動服務之具體行為與計畫,主觀上亦 無與他人出於協同之意思,則原告根本無煽惑非法集體休假 、怠工;況原告所為並非大規模、長時間與有計畫性之集體 請假公司「開天窗」,觀諸群組對話可知悉,就計劃性而言 ,對於請假事宜,實屬於臨時性質,根本無所謂計畫性可言 。且原告於被告公司職位並非主管階級,所生影響力有限, 更切實說明,原告根本沒有任何能力煽動他人請假進而影響 飛安。從原告初次臨時請假、且並未造成被告任何飛安影響 與損害,又規模上,該群組僅31人,又並非該群組之31人皆 有該早班,況查該話題之討論,不超過10人回應,又不超過 5人踐行,實在無法稱為煽動「集體」請假,而時間長短上 ,該請假僅及於該日早班。從規模、時間久暫、計畫性以觀 ,實在無法評價為情節重大。
㈢再者,該日群組聊天中第二階段(第二個階段為04:42分至 05:39分),含原告在內僅三位請假,然另外兩位員工(林 鈺潔Jie lin與沈佩樺Freda shen)皆未遭被告以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為解雇,為何原告所為屬於違反工 作規則,其他兩位員工卻未違反工作規則?更遑論被告工作 規則第66條第14款係規定「嚴重擾亂工作場合秩序,或重大 傷害風化之行為」,經查,本款解釋上指於工作場合執行職 務時為具體擾亂秩序與重大傷害風化之行為,然原告根本未 於執行職務斯時為任何擾亂與傷害風化之行為,毋寧僅為臨 時請假,根本無本款適用。
㈣被告工作規則第95、96、97與98條,被告對於原告尚有申誡 、記小過、記大過或降調職務與停職可茲處罰,實在毋須逕 行解雇,況查原告臨時請生理假後,被告隨即對原告予之申 誡一支,適足以顯示本件解雇未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 ㈤原告雖確實在群組有情緒性用字如「04:56讓他開天窗」、 「04:56幹」、「05:02媽的竟然無法開天窗」,然勞方與 資方相處過程中,因對立不免有所齟齬,原告此時身處在勞 方群組中,不免有些情緒性用字,員工可能咒罵勞方,如本



群組暱稱Nikki員工曾發言「02:14好想拿槍掃射他們」、 本群組暱稱Freda Shen曾發言「00:52不想飛了真的」,皆 為情緒性用字,通常智識之人解讀上此類用字應判讀為發洩 用語,並無真意。懇請鈞院從「原告根本無具體使被告開天 窗之計畫與煽動對象」、「原告地位僅為一空服員並無任何 影響力」、「當下群組激憤氛圍」、「原告請假時仍心繫公 司請假流程,並無讓公司無法因應之故意」、「原告於群組 發言僅寥寥數句,時間僅20餘分」、「群組聊天內容並未聚 焦討如何癱瘓飛航,毋寧穿插戲謔閒聊與情緒性用字」,判 斷出原告並無使被告公司開天窗之真意與行為,被告解雇行 為如同是以「文字獄」方式強令原告入罪之非法行為。又原 告確實因臨時請假遭被告申誡懲處,原告確實已存在悔意, 並願意承擔該申誡所帶來之處罰。
㈥並聲明:
⑴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⑵被告應自被解雇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 36,695元及自各該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⑶被告應給付精神賠償新台幣500,000元。 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依據原告歷次書狀所載,其主要主張為106年10月29日「溫 馨小窩」之Line對話紀錄不能字面解釋、由對話紀錄可知無 精細的計畫、原告之發言僅是情緒性發言不構成煽動、請生 理假為合法權利、因沒有真的造成損害故不符合解僱之最後 手段性云云,惟原告主張原告並無參與所有對話,故不具有 煽動之行為,實屬無稽,原告於106年10月29日04:42分「我 ka起來看到超氣」可證明原告此時才起床準備上班,後續知 道高雄早班無待命組員,故以要讓被告開天窗的決意臨時請 假,其他組員提供如何臨時請假的方式,並告知打給誰搞不 清楚狀況(同日05:06),原告亦告知訴外人jie lin如果主 管不接就留語音(同日05:08)等語,故原告雖事後強加各 種動機說明,實屬臨訟編織,請鈞院依據一般雇主(客觀上 )對原告line之發言及基於發言之決意而遂行系爭行為所造 成雇主之事業管理權及企業秩序維持程度、雙方信賴關係之 影響判斷。
㈡組員不足會導致航班無法起飛,被告勢必需臨時調派員工否 則航班會遭取消,導致其他員工需要臨時銷假上班或為了避 免造成惡意請假效應,被告亦需要提防而增加待命組員人數 ,惡性循環下,會影響到其他員工之權益,也會增加勞資對



立及破壞勞資相互間之信賴,從而原告及訴外人等才會遭其 他員工檢舉,請求被告遏止類此行為。
㈢原告雖稱請生理假為合法權利,惟生理假係為體恤女性生理 上之特殊性而制定(故不用請假證明),但並非賦予女性員 工濫用之權利。原告以「Mie」名義在「溫馨小窩」之Line 對話紀錄中以「今天高雄早班無待命」、「讓他開天窗」、 「幹」等語實無法證明原告確實有生理假之需求,原告所為 已屬權利濫用,再者本件爭點並不在原告有無權利請生理假 ,而是在原告是否違反工作規則,此部分並非本案爭點。 ㈣依原告於「溫馨小窩」之Line對話紀錄、歷次書狀中可知, 原告僅一昧抱怨被告,對於自身行為所可能造成其他員工、 旅客、被告之重大損害及風險不以為意,實對於工作並無責 任感,被告體恤員工身體,對於臨時請假行為僅以申誡處分 (此時被告並不知原告所為),但事後發現原告濫用權利, 難以期待雇主在員工如此惡意行為後仍與員工維持僱傭關係 ,更何況本件係其他員工檢舉,若被告僅能對此種惡意造成 被告重大損害之行為繼續僱傭關係,其餘員工群起仿效,被 告要如何管理公司?被告為航空業,空服員以女性為主,被 告要怎麼信賴每次女性員工不用證明的臨時請生理假是真的 身體不適?
㈤再者,原告明知沒有待命組員的狀況下只要少一名空服員班 機就會停飛,以要讓被告「開天窗」之決意(由原告群組發 言「今天高雄早班無待命」、「讓他開天窗」等可知),在 距離報到時間前1個小時臨時請生理假,該時段為清晨(多 數人仍在睡眠中)難以臨時找到替補之空服員,且如此突發 情況被告亦無從事先預防,再依被證3工作規則第四章第29 條第2項已明定員工請生理假被告不得拒絕,另依據「民航 法」及「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對於空服員執勤時間有嚴格規 定,無法連續派班。因當天過於緊急,找不到代班人員,最 後原告之班機由主管代為執行。若被告調派不及,被告4班 次航班(FE081、FE082、FE091、FE092)有停班之嚴重風險 ,影響乘客人數共489人,影響範圍不僅止於停班之風險, 原先休假之員工均可能受影響緊急銷假上班,地勤人員直接 面對旅客之不滿,無法起飛需協助安排旅客改搭乘其他航空 公司,被告亦須退費也須賠償,從而原告所造成之風險已屬 十分嚴重,此等事實均在被證一勞動裁決案件中肯認原告與 訴外人等已違反勞動契約所生之誠實義務。
㈥被告企業人數約千人,管理內部秩序至關重要,亦要避免仿 效行為,被告否認原告涵攝被告公司之工作規則之內容,被 告公司自有內部審議之方式,且原告之涵攝內容顯為狡飾,



原告客觀上無法證明確實身體不適(雖原告不斷強加各種動 機說明),但上述對話內容客觀上足以證明原告惡意及權利 濫用違反工作規則情況,原告行為影響四架航班、489位乘 客權益、其餘員工權益,卻迄今包含協商時絲毫未見原告有 任何認為自身行為不當之表現;⑴原告確實違反工作規則第 66條第3款煽動非法集體休假、怠工者;此可見原告於群組 04:54「管他去屎的指休」「我也要請假」、04:56「今天高 雄早班無待命」、04:56「讓他開天窗」等為煽動(或鼓動 、鼓勵等)之發言行為;⑵原告違反工作規則第14款:嚴重 擾亂工作場所秩序之行為;…原告為讓被告公司開天窗而臨 時請假,原定由原告服務之航班若找不到替代之人,需讓原 本休假之員工銷假上班,航班若不能準時起降,更會影響數 百乘客之權益與被告公司財務、商譽上之損失,及其餘人員 需面對乘客之不滿情緒,對於工作場所之秩序確實有嚴重影 響。(3)原告違反工作規則第25款:不當行為而有損飛行安 全、「公司管理權之行使」或有損公司財產、信譽而導致嚴 重後果;第26款(正確為第27款):「有重大違紀」…。其 內容已如上述,原告所為行為確實情節重大。
㈦原告復於起訴狀稱,因被告違法解雇原告,造成原告與男友 暫停婚事,鬱鬱寡歡故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原告提出如 此之主張除請求權基礎有疑慮外(解僱並無精神慰撫金可請 領之先例),原告此部分亦無任何舉證,故不予贅述。再者 ,由此可看出,原告對於自身行為造成被告之嚴重風險毫不 在意,至今態度仍強硬,僅關心自身情緒、權益與義氣,對 於負責之工作並不珍惜也不尊重,對於客戶之權益亦不在意 。故請法院審酌交通運輸業有其特殊性,特別重視團隊精神 ,原告之行為影響者除被告外,亦涉及公眾利益,原告惡意 挑撥、離間、製造勞資對立,破壞勞資和諧,於明知無待命 組員之情況,企圖造成被告四架航班開天窗,罔顧489位乘 客權益,嚴重損害被告公司之社會形象評價、商業競爭力、 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原告之忠誠度、紀律、職業道德、敬 業精神、言行態度等表現,令人失望,顯已不適合在組織內 (尤其航空服務業著重紀律、精神、態度等),對於被告之 事業統制權及企業秩序維持影響重大,原告所為已非記大過 或其他人事懲處方式所得處置,被告不得已只有依法解僱, 在客觀上自難期待被告或任何企業在此狀況下仍可採用解僱 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僱傭關係。
㈧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自103年7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空服員,被告最後 給付原告薪資末日及退保日為106年11月17日。 ㈡原告於106年10月29日以「Mie」名義在「溫馨小窩」Line 對話紀錄(卷第90-160頁)。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契約第17條規定:「乙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異 議…十、違反本契約或甲方所訂定之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 。十一、乙方個人之行為而對甲方商譽造成影響者」。而遠 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66條第3款規定:「造謠生 事、煽動非法集體休假、怠工者」;第14款規定:「嚴重擾 亂工作場所秩序,或重大傷害風化之行為者」、第25款規定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而有損飛行安全、公司管理權 之行使或有損公司財產、信譽而導致嚴重後果,經審議核定 ,合於解雇者」、第27款規定:「其他重大違紀或致公司名 譽財物受損者」。
㈣被告於106年11月17日以(106)獎懲字第142號獎懲通報將 原告解僱,解僱事由記載如下:「…楊惠棻以虛偽不實之理 由惡意請假,企圖讓高雄出發之航班缺員,無法起飛,造成 公司商譽、財務受損,並罔顧旅客搭機權益,此等重大不當 行為,嚴重撕裂勞雇關係之信賴…」、「依本公司工作規則 第66條第3款:煽動非法集體休假、怠工者、第14款:嚴重 擾亂工作場所秩序之行為、第25款:不當行為而有損飛行安 全、公司管理權之行使或有損公司財產、信譽而導致嚴重後 果;第27款:有其他重大違紀。經出席委員審議核定,符合 解雇處分,並自106.11.17生效。」等語。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聘僱契約書、調昇原告飛加晉 升給函、106年11月17日解僱原告之簡訊、勞資協議調解記 錄、LINE對話紀錄、訴外人林鈺潔沈佩樺於LINE群組之對 話記錄等文件為證(卷第10、15、16、17、58、80、90頁) ,被告則以上揭情詞為辯,並主張本件係因原告違反工作規 則情節重大始予以解僱,並提出勞動部106年勞裁字第58號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被告(106)獎懲字第142號、被 告工作規則、中國時報電子新聞、原告假單等文件為證(卷 第34、40、41、164、165頁),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告 以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遠東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聘僱契約第17條第10、11款,以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規則第66條第3、14、25、27款等規定,認定原告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106年11月17日不經預告終 止兩造間僱傭契約,有無理由?原告以客觀上亦無煽動集體



請假之具體行為、僅為初次臨時請假、且並未造成被告任何 飛安影響與損害等語,主張並無「情節重大」之事由,被告 乃違法解雇,有無理由?原告主張解雇未符合解雇最後手段 性,有無理由?
㈡經查,本件原告於通訊軟體Line中係以「Mie」之名義作為 帳號名稱,並參與「溫馨小窩」群組,而該群組於106年10 月29日之對話紀錄,乃有下列對話內容:①00:54-(「Jie Lin」:姐,明天沒有S1喔)(按所稱沒有S1即指沒有待命 組員之意思)(「Sheanna」:水喔,請)(「Freda Shen」 :欸,現在的請假程序是…?留語音,然後呢?)…(「 Jie Lin」:假日留語音就好吧)(「Freda Shen」:然後 要急診證明?)…(「Ashley」:生理不用證明)…(「 Jie Lin」:不用證明)(「Ashley」:緊急生理)(「 Freda Shen」:生理請過了)(「Ashley」:哈哈)(「 Jie Lin」:那三小時前,緊急病假)…(「Jie Lin」:一 天生理,一天正常病假可以吧?),②04:42-原告:「幹! 」、「我ka起來看到超氣」、「就是針對工會啊」、「媽的 」、「我也是會被資遣的人之一」、「公司知道我是工會人 」,③04:51-(「Jie Lin」:剛打電話請假,陸韻如真的 很沒禮貌,我說我要請生理假,回:你什麼時候請的?我: 現在打電話跟你請,回:喔〈掛電話〉)、04:52-原告:「 姐請問」、「我今天請假12月可以指休嗎」、(「Freda Shen」:不能),④04:54-原告:「管他去屎的指休」、「 我也要請假」,⑤04:56-原告:「今天高雄早班無待命」、 「讓他開天窗」、「幹」,⑥04:58-04:59-原告:「分機是 5830嗎」、「沒人接電話」、「好呦」、「都沒接」、「沒 接我可以留語音請假嗎」、(「Freda Shen」:現在好像不 行)、(「Jie Lin」:你打5807)、「好」,⑦05:00-05: 02-原告:「終於接了」、「請完了」、(「Freda Shen」 :詹秀芳自己去飛吧)、「姐們晚點要打那個督導」、「媽 的竟然無法開天窗」等語,此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在卷 可按(卷第98頁),應可確定,是被告主張:原告於106年 10月29日04:42所稱「我ka起來看到超氣」,係指原告起床 看到群組內容,已經知道當天高雄早班無待命組員,繼之於 04:52「姐請問」、04:52「我今天請假12月可以指休嗎」、 04:54「管他去屎的指休」、04:54「我也要請假」、04:56 「今天高雄早班無待命」、04:56「讓他開天窗」等語,乃 是原告為煽動鼓動之語言,係要響應號召「溫馨小窩」群組 內之成員,以無法有足夠飛行組員之方式,達成讓被告當天 航班開天窗即被取消之目的,原告於發表號召群組成員讓被



告開天窗之言論後,繼之詢問「分機是5830嗎」、「沒人接 電話」、「終於接了」、「請完了」等語,即陳明其已經開 始進行請假事宜,並將此發表使群組成員知悉之方式以資強 化號召效果,且其即是以群組內所討論以生理假不須要證明 之方式作為請假手段,但是,於群組成員Freda Shen表示「 詹秀芳自己去飛吧」即得知詹姓主管在高雄,無法達成讓被 告開天窗之結果之後,原告即表示「媽的竟然無法開天窗」 之抱怨語句,依照對話內容及過程,足以認定原告以此方式 而為損害被告、其他主管員工、顧客權益之行為等語,應堪 認定;因此,被告於106年11月17日(106)獎懲字第142號 獎懲通報,解僱事由中所記載「…楊惠棻以虛偽不實之理由 惡意請假,企圖讓高雄出發之航班缺員,無法起飛,造成公 司商譽、財務受損,並罔顧旅客搭機權益,此等重大不當行 為,嚴重撕裂勞雇關係之信賴…」等語,即與事實相互吻合 ,即足確認,是被告前揭答辯內容,即非無由,應堪採據。 ㈢次按勞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者。」等語,而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聘僱 契約第17條係規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 預告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十、違反本契約或甲 方所訂定之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十一、乙方個人之行為 而對甲方商譽造成影響者」。而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規則第66條第3款規定:「造謠生事、煽動非法集體休假、 怠工者」;第14款規定:「嚴重擾亂工作場所秩序,或重大 傷害風化之行為者」、第25款規定:「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 行為而有損飛行安全、公司管理權之行使或有損公司財產、 信譽而導致嚴重後果,經審議核定,合於解雇者」、第27款 規定:「其他重大違紀或致公司名譽財物受損者」,此有遠 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契約、工作規則在卷可按,而被告 前揭行為,即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聘僱契約第 17條、工作規則第66條第3款、第14款、第25款、第27款之 情形相吻合,是被告(106)獎懲字第142號獎懲通報所記載 「依本公司工作規則第66條第3款:煽動非法集體休假、怠 工者、第14款:嚴重擾亂工作場所秩序之行為、第25款:不 當行為而有損飛行安全、公司管理權之行使或有損公司財產 、信譽而導致嚴重後果;第27款:有其他重大違紀。經出席 委員審議核定,符合解雇處分,並自106.11.17生效。」等 語,即與上述勞動基準法、聘僱契約及工作規則之規定內容 相吻合,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且其行為違反規定情甚為嚴重 ,原告行為所要達成停飛之目的若能得逞,則亦將產生重大



危害,甚至若調派不及,則將使當日4班次航班(FE081、FE 082、FE091、FE092)均產生停飛之嚴重結果,所影響乘客 人數高達489人,是其行為,甚屬嚴重,應可確定,則被告 於106年11月17日以(106)獎懲字第142號獎懲通報終止僱 傭關係,顯屬有據,是被告主張雙方間之僱傭關係已經終止 等情,應可確信。
㈣本件原告雖主張請生理假為其合法權利,其行使權利並無不 當等語以資為辯,經查,本件原告係於當日早上04:59時以 打電話方式請假,此有請假單保單內容在卷可按(卷第165 頁),雖然原告以生理假為其權利等語主張,但是依照上述 通訊軟體Line「溫馨小窩」群組之對話內容以觀,原告乃係 以無法有足夠飛行組員之方式,達成讓被告當天航班被取消 之目的,並以群組內所討論以生理假不須要證明之方式作為 請假手段為之,應可確定,是被告主張:生理假係體恤女性 生理上之特殊性而制定,故不用請假證明,但並非賦予女性 員工濫用之權利,且原告在「溫馨小窩」群組中對話稱「今 天高雄早班無待命」、「讓他開天窗」、「幹」等語,足見 原告為達成違反工作規則之目的,而只是利用生理假不用請 假證明作為手段,顯然為權利濫用,且本件為原告違反工作 規則,不可能因為原告利用生理假作為手段而即可合理化等 語,應堪採據。
㈤又原告所主張被告所發之簡訊內容略以:「…依本公司工作 規則第66條…第26款:有其他重大違紀。…」等語,主張本 件被告係依照工作規則第66條第26款終止僱傭關係,但其情 形與工作規則第66條第26款不相符合等語以資為辯,然查, 被告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聘僱契約第17條 、工作規則第66條第3款、第14款、第25款、第27款之規定 終止僱傭關係,其並非以工作規則第66條第26款為之,此有 (106)獎懲字第142號獎懲通報在卷可按,已如前述,是其 並非以工作規則第66條第26款為之,勘予確定,況且,但查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66條第26款係規定「員工 違規行為有損公司之社會形象評價、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 紀錄之維護等,似已造成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且非偶一 為之,對勞雇關係之信賴已生破綻者」等語(卷第47頁), 第26款之內容中並無「有其他重大違紀」之文字,而第27款 則規定:「其他重大違紀或致公司名譽財物受損者」等語, 其規定內容即為「其他重大違紀」之要件,是被告主張簡訊 之所寫第26款應係第27款之誤寫,且就所引用規定之內容均 為「其他重大違紀」作為其所違反之規範要件等語,應堪採 信。




㈥至於原告所主張「臨時請假並非解雇之合法事由,蓋被告客 艙組員獎懲辦法認為臨時請假應處以申誡,且業經被告於民 國106年10月29日處以申誡一支,是以被告客艙組員獎懲辦 法已明文針對員工臨時請假,應處以申誡一支」等語以及主 張本件可以對原告記申誡、小過、大過、調降職務或停職之 處罰,但卻以逕行解雇之方式為之,未符合最後手段性之原 則等語,並提出空服處客艙組員服勤建議單以資為據(卷第 176頁),但查,本件被告所為申誡部分,依照空服處客艙 組員服勤建議單之記載乃為「表定06:20報到,於05:00來電 OIC請生理假」、「未依ISAH5.2請假辦請假,依客艙組員獎 懲辦法5.1.5.2H申誡乙次」等語,是申誡部分,係因為未依 照請假規定之程序請假,就其請假程序違規之部分依照客艙 組員獎懲辦法為申誡,而此與本件被告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條第1項第4款、聘僱契約第17條、工作規則第66條第3款 、第14款、第25款、第27款之規定終止僱傭關係之基礎事實 與適用法規之部分並不相同,尚無從僅以原告因請假程序違 反規定而以客艙組員獎懲辦法記申誡,即可認為原告即可豁 免其上揭所為違反聘僱契約第17條、工作規則第66條第3款 、第14款、第25款、第27款規定之行為,應可確定,又原告 利用高雄早班無待命人員之機會,為使高雄早班航班因無足 夠組員而停飛之結果,響應號召群組成員,並利用生理假不 用請假證明作為手段而完成其請假作業,而係因被告公司主 管可以替補人數差額,因而避免停飛結果發生之重大危害, 已如前述,足認原告所為情節甚為嚴重,是被告於106年11 月17日以(106)獎懲字第142號獎懲通報終止僱傭關係,即 非無由,顯屬有據,而原告主張:解雇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 性等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係因原告前揭行為,經被告依照勞動基準法 第12條第1項第4款、聘僱契約第17條、工作規則第66條第3 款、第14款、第25款、第27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 是原告主張被告違法解雇,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以及請求被告給付自被解雇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台幣36,695元及自各該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精神賠償500,000元,為無理由,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乏所據, 爰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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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