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參 加人 彭朋煌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謝鴻儒與被告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薪資等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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