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04號
TPDV,107,勞訴,204,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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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參 加人  彭朋煌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謝鴻儒與被告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薪資等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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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