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世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恩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37,040 元(見本院
卷二第41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5,48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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