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原名:雅城全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反訴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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