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809號
TPDV,106,訴,4809,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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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9號
參 加 人  郭冠憶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楊淞宇與被告李明福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又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第77條之19 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楊淞宇與被告李明福、萬隆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參加訴訟,但未繳納裁判 費1,000 元,亦未按本件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茲依 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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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