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4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
被 告 鍾介仁
林格
鍾介文
鍾介元
謝鍾百合
鍾惠如
鍾清麗
鍾杜月桃
鍾大正
鍾清紅
鍾清梅
兼上列4人
訴訟代理人 鍾清清
鍾秀雄
王信德
王孝文
王孝偉
王玲玲
王玲莉
鍾大成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鍾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建物部分「建物門牌」欄位關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