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婉婷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2,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
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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