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93號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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