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祥官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林岫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雀能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