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原 告 黃佳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恩瑞股份有限公司、徐宗杰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判決被告勝訴
,原告對於敗訴不服,提起上訴。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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