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88號
TPDV,106,訴,2388,2018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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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原   告 黃佳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恩瑞股份有限公司徐宗杰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判決被告勝訴
,原告對於敗訴不服,提起上訴。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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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