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70號
TPDV,106,訴,2070,20180927,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維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