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92號
TPDV,106,訴,1592,2018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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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曾義芳
      曾王秋蘭
      曾喜志
      曾淑芬
      曾淑婷
      林慧萍
 
 
被上 訴 人 陳乃菉
訴訟代理人 陳正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乃菉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94,086元(計算式:610,000元【拍定價格】÷16/70×
324.62/2945. 84=294,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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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