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金剩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請求給付代墊金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其等於民國92年1月5日簽 立之聯合承攬財務作業協議書第1、2條之約定,給付原告因 「橘線CO3 區段標統包工程」所生之資金剩餘款。然本件原 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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