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李宗耀
李宗憲
李彥霆
李彥徹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宗憲
范憶芬
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惠子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
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景儒、李景晶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八百二
十八條準用第八百二十一條、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
求上訴人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因財
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計算。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
為同一土地,價額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一0五年間)之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三百元、
土地面積(一一三平方公尺)及涉訟應有部分比例(四00
分之二二)計算,核定為六百九十九萬三千七百四十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三百元,乘以「土地面積」一一三平方
公尺,乘以「涉訟應有部分比例」四00分之二二);建物
部分按財政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所示價額(見卷㈠第三六頁
),附表㈠②部分核定為三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七元,附表
㈡②部分核定為四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三元,附表㈢1②、
2②、3②部分核定為十一萬三千零四十元,合計價額為八
十七萬三千三百六十元;以上土地及建物價額共核定為柒佰
捌拾陸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叁佰
陸拾玖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附表:不動產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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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登 記 日 期 │現登記之│移轉│ 不 動 產 標 示 │
│ │ 收 件 字 號 │所有權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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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一0四年四月二│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十四日 │ │ │ 圍四00分之一之土地 │
│㈠ │--------------│李宗憲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二號、門│
│ │104 年中正二字│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第014180號 │ │ │ 路二段五號二樓、權利範│
│ │ │ │ │ 圍一00分之九九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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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一0四年四月二│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十四日 │ │ │ 圍四00分之一之土地 │
│㈡ │--------------│李宗耀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四號、門│
│ │104 年中正二字│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第014180號 │ │ │ 路二段五號七樓、權利範│
│ │ │ │ │ 圍一00分之九九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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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 │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 │ │ │ 圍四00分之十之土地 │
│ 1│ │李宗耀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
│ │ │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 │ │ │ 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
│ │ │ │ │ 權利範圍十分之一之房屋│
│ │ ├────┼──┼────────────┤
│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 │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一0四年八月十│ │ │ 圍四00分之五之土地 │
│ 2│四日 │李彥霆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
│㈢ │--------------│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104 年中正二字│ │ │ 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
│ │第028560號 │ │ │ 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之房│
│ │ │ │ │ 屋 │
│ │ ├────┼──┼────────────┤
│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 │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 │ │ │ 圍四00分之五之土地 │
│ 3│ │李彥徹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
│ │ │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 │ │ │ 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
│ │ │ │ │ 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之房│
│ │ │ │ │ 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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