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84號
TPDV,105,重訴,1084,2018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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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李宗耀
       李宗憲
       李彥霆
       李彥徹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宗憲
       范憶芬
       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惠子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
  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景儒李景晶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八百二
  十八條準用第八百二十一條、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
  求上訴人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因財
  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計算。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
  為同一土地,價額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一0五年間)之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三百元、
  土地面積(一一三平方公尺)及涉訟應有部分比例(四00
  分之二二)計算,核定為六百九十九萬三千七百四十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三百元,乘以「土地面積」一一三平方
  公尺,乘以「涉訟應有部分比例」四00分之二二);建物
  部分按財政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所示價額(見卷㈠第三六頁
  ),附表㈠②部分核定為三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七元,附表
  ㈡②部分核定為四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三元,附表㈢1②、
  2②、3②部分核定為十一萬三千零四十元,合計價額為八
  十七萬三千三百六十元;以上土地及建物價額共核定為柒佰
  捌拾陸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叁佰
  陸拾玖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附表:不動產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詳目
┌──┬───────┬────┬──┬────────────┐
│編號│ 登 記 日 期 │現登記之│移轉│  不 動 產 標 示  │
│  │ 收 件 字 號 │所有權人│原因│            │
├──┼───────┼────┼──┼────────────┤
│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一0四年四月二│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十四日    │    │  │ 圍四00分之一之土地 │
│㈠ │--------------│李宗憲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二號、門│
│  │104 年中正二字│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第014180號  │    │  │ 路二段五號二樓、權利範│
│  │       │    │  │ 圍一00分之九九之房屋│
├──┼───────┼────┼──┼────────────┤
│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一0四年四月二│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十四日    │    │  │ 圍四00分之一之土地 │
│㈡ │--------------│李宗耀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四號、門│
│  │104 年中正二字│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第014180號  │    │  │ 路二段五號七樓、權利範│
│  │       │    │  │ 圍一00分之九九之房屋│
├──┼───────┼────┼──┼────────────┤
│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       │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       │    │  │ 圍四00分之十之土地 │
│ 1│       │李宗耀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
│  │       │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       │    │  │ 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
│  │       │    │  │ 權利範圍十分之一之房屋│
│  │       ├────┼──┼────────────┤
│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       │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一0四年八月十│    │  │ 圍四00分之五之土地 │
│ 2│四日     │李彥霆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
│㈢ │--------------│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104 年中正二字│    │  │ 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
│  │第028560號  │    │  │ 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之房│
│  │       │    │  │ 屋          │
│  │       ├────┼──┼────────────┤
│  │       │    │  │①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
│  │       │    │  │ 段第二0六地號、權利範│
│  │       │    │  │ 圍四00分之五之土地 │
│ 3│       │李彥徹 │贈與│②建號同段第六一一號、門│
│  │       │    │  │ 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       │    │  │ 路二段五號及五號地下、│
│  │       │    │  │ 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之房│
│  │       │    │  │ 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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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