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70號
TPDV,105,訴,470,20180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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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被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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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