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被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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