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996號
TPDV,105,訴,3996,20180927,6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張學凱
      周育任
      陳宏杰律師
      郭俊廷律師
      江子維律師
      莊慶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鍾明諭律師
 
 
被   告 饒餘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裁定顯然錯誤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
│編號│原裁定位置│原裁定顯然錯誤內容 │更正之內容 │
├──┼─────┼──────────┼──────────┤
│ 一 │理由欄二、│其積欠自90年1月1日起│其積欠自90年1月1日起│




│ │(原裁定第│至90年3月31日止之管 │至90年3月31日止、91 │
│ │2頁第16至 │理費計新臺幣3萬7,512│年4月1日起至91年12月│
│ │17行) │元, │31日之管理費計新臺幣│
│ │ │ │(下同)3萬7,512元,│
├──┼─────┼──────────┼──────────┤
│ 二 │理由欄三、│則原告既已對饒餘杏 │則原告既已對饒餘杏
│ │(原裁定第│以支付命令請求自90年│以支付命令請求自90年│
│ │2頁第28至 │1月1日起至90年3月31 │1月1日起至90年3月31 │
│ │29行) │日止管理費3萬7,512元│日止、91年4月1日起至│
│ │ │確定, │91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
│ │ │ │費3萬7,512元確定, │
└──┴─────┴──────────┴──────────┘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