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62號
原 告 林榮進
林陳素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林易徵律師
複代理人 戴敏璋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侑珊律師
湯俊傑律師
廖健君律師
吳宜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9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9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 第1549號刑事判決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