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33號
原 告 廖淑敏
訴訟代理人 石麗英
被 告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煌城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 告 黃益輝即富欣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曾育祺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 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 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法官曾育祺前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承辦本件民 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 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 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 惟查,本案因年度事務分配移由實任法官繼續辦理,應認無 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 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