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79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張維岳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琦妍律師
被 告 張維軒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李秀貞律師
尚佩瑩律師
被 告 林作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
被 告 盧福壽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曾育祺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 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 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法官曾育祺前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承辦本件民事 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 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 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 查,本案因年度事務分配移由實任法官繼續辦理,應認無合 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 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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