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75號
TPDV,102,重訴,1075,20180918,8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莊祿生
 
 
被 上訴人 林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鄧翊鴻律師,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