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0年度,2號
TPDV,100,金,2,2018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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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典倫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九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 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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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