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30號
TPDM,107,聲,2030,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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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103 年度 簡字第33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以上3 罪 經臺北地院104 年度聲字第145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104 年 度簡字第236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陳智安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送監執行,接續執行前述罪刑。其後,經法務部 於107 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3 日 法授矯字第1070178956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定本件聲請人的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以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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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