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662號
TPDM,107,聲,1662,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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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宜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楊宜樺(原名楊華騫)前因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 ,且有逃亡之虞,故本院諭令限制其出境出海,並於民國一 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以北院木刑丁一○二審訴一二五字第一 ○二○○○三○七六號函請相關機關辦理。但該限制出境出 海裁定之效力,業因該案判決確定,而由本院以一百零七年 九月六日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且註明該限制 出境出海之效力於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終止,此有本院 前揭函等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已失其實益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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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